5月7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欧盟对华卡客车轮胎反倾销案初裁公告。该措施由公告发布第二天(5月8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时间为6个月。公告的效力覆盖欧盟所有成员国。
欧委会根据从中国进口卡客车轮胎的数量、金额,以及欧盟产业的各项经济指标,认定欧盟产业存在损害,且该损害与中国产品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对公共产业有利。
根据欧盟反倾销制度中的从低原则,取损害幅度与倾销幅度中较小者作为采取临时措施的基础。
欧委会认定,在本案中若使用从价税(即按照轮胎出口商出口到岸价的百分比征税)存在两个弊端:一是会进一步鼓励进口商大量进口低端低价轮胎,对欧盟第三层级轮胎产业造成进一步冲击;二是会导致进口第一层级、第二层级轮胎价格更高,由此欧盟翻新胎厂商获取胎体的成本更高,同样不利于欧盟第三层级轮胎生产商的发展,也有悖于欧盟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为此,欧委会认定采取从量税(即按照轮胎出口商出口的数量征税,例如每条轮胎征收固定的反倾销税)更为合适。在认定的损害幅度基础上,欧委会将从价税转为从量税。
欧委会最终认定的初裁临时反倾销措施
欧委会将市场划分为3个层级
欧委会认定欧盟卡客车轮胎市场可以划分为3个层级,并认定该划分仅适用于欧盟市场。本案利害关系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区别。
第一层级:主要包括知名轮胎生产商生产的高品质新轮胎。品牌认可度是认定本层级轮胎的关键因素。由于该层级轮胎性能较好,市场宣传力度较大,价格也较高。原配卡客车轮胎基本都属于这一层级。该层级轮胎因质量较好可允许翻新多次(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最多翻新3次),大大增加了可行使的里程数。该层级轮胎安全系数较高,售后服务较好。
第二层级:包含大部分稍低品质的新胎与翻新胎,其价格约为第一层级轮胎价格的65%~80%。原配拖车轮胎可以归类为这一层级。其品牌认可同样重要,且该品牌多为购买商所熟知。该层级轮胎最少可以被翻新一次,能够使用的里程数相对较多。
第三层级:包含可行驶里程数较低的、并且基本不可再翻新的新胎与翻新胎。该层级轮胎的价格和可行驶里程数多低于第一层级轮胎的65%,基本不存在品牌认可度,价格成为消费者选择的首要原因。该层级轮胎通常没有售后服务。翻新胎可以被归类为第二层级和第三层级。尽管部分中国轮胎可以翻新,但是在中国基本上不存在翻新业务。
欧盟的翻新轮胎厂可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非独立翻新胎厂。属于某一新胎生产商,使用该新胎生产商的名称销售翻新胎,且被认定为品牌轮胎新胎的延续,与第二层级轮胎相符。二是独立翻新胎厂。其市场覆盖率和销量更低,有自己的专家,以自己的名称销售翻新胎,多数为中小企业,与第三层级轮胎相符。
轮胎企业对产品层级划分的主张
韩泰集团:主张其轮胎品牌Aurora(本被归类为第三层级)应当归属于第二层级市场,欧委会接受了这一主张。
风神集团:主张其轮胎品牌Aeolus(本被归类为第二层级)应当归属于第三层级市场,欧委会暂时接受这了一主张。
佳通集团:主张其轮胎品牌Primewell和GT Rdial(本均被归类为第三层级)应当归属为第二层级市场,欧委会接受了这一主张。
双钱和赛轮:均提出申请,要求欧委会认定其轮胎品牌为第二层级市场品牌。由于该两家并非抽样企业,欧委会目前无法验证其申请的真实性,而且其轮胎品牌的归类并不影响本次反倾销调查的结果。由此,欧委会未就两家企业的申请作出决定。
欧委会拒绝中方关于产品排除的请求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商协会)与风神向欧委会提出产品排除请求,要求欧委会将新胎或者翻新胎排除出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其理由:新胎与翻新胎的物理、化学特性和工艺不同;翻新胎的使用寿命较短;新胎与翻新胎具有不同的用途、销售渠道,且消费者对两者的认知也不相同。特别指出的是,翻新胎不在原配市场上销售,一般不作为导向轮使用,也不允许安装于运载危险物品的卡车上;新胎与翻新胎有不同的海关编码。
此外,商协会向欧委会提出欧盟法院判例,主张由于价格、供给结构、需求结构、供给渠道和替换性的原因,新胎与翻新胎被欧盟法院认定存在于不同的相关市场中。商协会还指出,在其他WTO成员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新胎与翻新胎也作为不同的产品分别予以调查。
佳通主张可翻新的轮胎应当从被调查产品中排除,因为可翻新轮胎与不可翻新轮胎的物理特性迥异。
欧委会认定,在物理特性方面,翻新程序仍保有胎体原始生产程序的大部分特性、部件以及构造;轮胎的核心技术规格、型号、负荷能力和速率在翻新阶段也没有被改变;新胎与翻新胎(可翻新与不可翻新的轮胎)使用的原材料、部件相同,构造相似。在特性方面,新胎与翻新胎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使用寿命,一般认为翻新胎的使用寿命较短,且安全指数较低,但欧委会认为,即使是两个不同市场层级的新胎也存在使用寿命和安全指数上的差别,尤其是第三层级的轮胎里程数与安全指数通常也较低,而且也不会使用于运载危险物品的卡客车上。基于以上原因,欧委会拒绝了“新胎与翻新胎具有物理特性方面差异”的主张。
在用途方面,欧委会认定卡客车轮胎通常被使用于短途或者长途客运或者货运的卡客车上,因此新胎与翻新胎的终端用途相同;新胎与翻新胎均可作为定向轮、动向轮、拖车轮和多功能轮胎使用,且均需满足同一欧盟安全标准。基于以上原因,欧委会拒绝“新胎与翻新胎用途不同”的主张。
关于销售渠道,欧委会认同商协会的观点,新胎销售于原配市场,而翻新胎不销售于原配市场。但欧委会同时指出,第三层级轮胎与大部分第二层级轮胎也不出售于原配市场。由此,欧委会拒绝了“新胎与翻新胎销售渠道不同”的主张。
对于商协会提出的竞争法案例,欧委会认定与本案无关,并认定其他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对欧委会没有约束力。
欧委会认定海关编码不同不足以认定新胎与翻新胎为不同产品;认定被调查产品、巴西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盟产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欧委会认定巴西为合适的替代国
商协会主张,由于《中国入世协定》第 15 条到期,替代国做法应当停止,欧委会应当按照中国国内的售价和成本认定正常价值。
欧委会认定,由于本程序的发起时间是2017年8月11日,使用的法律仍应该为当时有效的《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
欧委会认定,韩泰与佳通的记账方式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且未能证明其出口活动并未受益于中国政府的税收优惠,因此拒绝佳通与韩泰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
在立案公告中,欧委会初步选定美国为合适的替代国,商协会和佳通均就这一决定提出反对评论意见,主张美国、日本、韩国均非合适的替代国。商协会请求欧委会考虑土耳其、泰国、巴西和埃及为合适的替代国,并提交了多轮证据;佳通主张土耳其并非为合适的替代国选择。申请人主张泰国并非为合适的替代国,美国为最为合适的替代国选择。为此,欧委会向上述国家生产商均发放了替代国问卷,并最终认定巴西为合适的替代国。
正常价值的计算基于巴西生产商的生产数据,欧委会将正常价值与抽样出口商的出厂价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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